用法治观念引导 审执分离改革 国内要闻-第一新闻 王晓丹 229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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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观念引导 审执分离改革

2016-12-28 | 来源: 新华网

  推行审执分离,不能一蹴而就,要遵循司法规律,运用法治理念引领审执分离改革,确保审执分离工作顺利推进。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任务,为了总结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工作,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唐山召开全国法院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是立法和改革的必然趋势。

  长期以来,执行权到底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争议很大。笔者认为,从司法发展规律来看,执行权应归属行政权,不能再与司法审判权混同。

  审判权和执行权在权属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二者的司法价值迥异。审判权秉持中立追求公正,执行权强调效率拥有强制性,二者对于法的实施是截然不同的。实践中会发现,法院一方面在审判中要保持超脱的地位,却要在执行中坚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立场。这样会让被执行人乃至整个社会产生质疑审判结果的想法,有损司法权威。

  推行审执分离改革首先要完善立法。无规矩不成方圆。推行审执分离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首先应完善相关立法,在审判执行对接程序设计、部门管辖、人员配置、责任追究、经费保障、外部监督等方面要多下功夫,集合法学专家、审判执行一线和社会智慧,制定符合司法规律的执行专门法律法规,为审执分离打下良好法治基础。

  推行审执分离要进一步要完善相关机制。目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审执分离之后执行难的问题也许还会继续存在,但改革方向是对的,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可以设立单独的执行部门,自上而下分为中央级、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和地市、区县级执行部门,对应相应审级机关。同时,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程序,实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司法格局。科学设置执行部门的财产查询、扣押、冻结、处置等权利范围和界限以及内部结构运行程序、对外交流工作机制等。

  推行审执分离还要完善相关职权配置。科学设置权力清单,合理设置职权配置,才能高效行使执行权,切实解决执行难。要坚持以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为引领,以完善执行工作责任制为抓手,以强化人员分类管理和执行保障为着力点,全面解决执行工作中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构建权责明晰、运行科学、监督有效、衔接顺畅、保障有力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

  总之,推行审执分离,不能一蹴而就,要遵循司法规律,运用法治理念引领审执分离改革,确保审执分离工作顺利推进,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权威、法治的公正。

责任编辑: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