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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治理的通告

2017-05-05 09:38 | 来源: 长春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管理,为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依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建成区内(含九台区、双阳区政府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单位和个人需要张贴宣传品、广告的,应当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广告栏和公共信息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对擅自散发、张贴、涂写户外广告的行为人和组织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清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清除张贴类广告,应当清除彻底,恢复原貌;清除涂写类广告,应当用建筑物原色涂料覆盖,基本恢复原貌。

  四、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户外广告的治理工作。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辖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的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六、对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

  七、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伊通河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日

责任编辑: 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