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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2017-02-20 | 来源: 长春日报

  长春日报讯  记者 温斯琪 1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将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女职工生育休假增加60天,由原来的98天调整至158天。

  调整后,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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