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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不想被罚钱 千万别违反这些行为呦!

2016-12-29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12月29日下午,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根据发布的四十条《条例》进行了梳理,梳理出每一位司机朋友最关心的话题,如何文明规范行车不被处罚。

  关注一: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

  指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后放行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后放行。

  关注二:

  违反这些行为将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违反哪些行为将被处以五百元罚款呢?

  对此,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进行了梳理:

  在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设施;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张贴广告等;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非法改装消声器、改变车身颜色、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等改变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关注三:

  违反这些行为处二百元罚款

  《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倒置,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换领;不得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

  开车时不得穿拖鞋、吸烟、使用手持电话等,做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此外,《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汽车和公路班线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在道路上行驶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或者候客。

  城市公共客运汽车进入站点时,应当在站点内单排靠右侧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单排依次等候进站;驶离站点时,应当单排依次行驶。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时,禁止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指示方向入位停车;遇有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采取自行协商或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点等方式处理。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如果,您违反《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将被处二百元罚款。

  关注四:

  违反这些行为将被处一百元罚款

  《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应当依次排队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已进入路口的应当立即驶出。

  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弯待转区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不得从车窗向外抛掷物品。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一百元罚款。

  关注五:

  违反这些行为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条例》下列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和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使用手持电话、牵引动物。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集中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关注六:

  违反这些行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严禁闯红灯;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行人过街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如行人违反上述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滑行工具;不得在道路上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活动;不得翻越、倚坐、搬移、踩踏、污损交通隔离设施。

  如果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违反了这些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 刘晓宇 

责任编辑: 张杰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