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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食盐经营者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2017-01-10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10日,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为了维护我省食盐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实验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前,我省物价部门下发关于放开食盐价格规范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网站截图

  全面放开食盐价格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在内容中看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保持一定时期内食盐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特别是在价格放开初期,应尽量避免食盐价格大幅波动。

  同时,食盐经营者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降价销售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并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禁止价格垄断

  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也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注意到,食盐经营者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低价购买商品;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此外,相关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或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

  食盐经营者应当遵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模糊标价、混淆销售处理商品、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假标价、浮夸标价、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价格手段、质量和数量与价格不符、假冒政府定价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操纵市场价格,造成食盐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举报食盐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不得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特殊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食盐经营者应予以配合,不得推诿搪塞或拒不执行。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 记者 栾喜良

责任编辑: 徐慧